第二十六条 冷库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人员、制冷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液氨冷库应当在工作岗位配备专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具),以备紧急事态时使用。泄氨使用场所应设现场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
第二十八条 对于新建冷库,应当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于已经建成的冷库,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无力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冷库,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关闭或停产停业。
第二十九条 冷库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由冷库所在乡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