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冷库内所用的冷藏架应根据放置货物的多少确定所用钢构的强度,并至少从三个方向进行可靠的固定,防止
松动、变形和倒塌。
第十四条 冷藏间建筑的地下室或地面架空层应防止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浸入,并应有排水设施。
第十五条 氨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应由氨压缩机制造厂成套配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排气压力过高、吸气压力过低,油压差过大等电动机负荷超载,螺杆式压缩机应增设精滤油器前后压差过大等停机保护装置;
2、吸气、排气、润滑油系统和曲轴箱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3、排气管出管处应设止逆阀,螺杆式压缩机吸气管处应增设止逆阀;
4、出水管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5、吸、排气口及润滑油系统应设温度计及排握温度过高停机保护装置,螺杆式压缩机应增设油温过高停机保护装置;
6、排气和吸气侧之间应有安全阀;
7、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第十六条 制冷系统所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的压力容器为有资质的生产厂家制造,设备铭牌和技术资料齐全,未经非法改造;
2、制冷装置所用压力管道的材质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流体输送无缝钢管》GB8163的要求,并有相应材质证明。制冷管道系统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2.5Mpa,并不得有铜质和镀锌、镀锡铸铁的零配件。在柱子、过梁、墙壁和制冷系统压力管道等易受碰撞之处,应设有防护装置;
3、安装制冷所用压力容器应由取得1级压力容器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压力管道应由取得GC2以上压力管道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单位应及时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安装质量证明材料;
4、制冷所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定期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才能继续使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附件应定期校验。制冷装置高压侧压力表应采用氨专用压力表,其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精度不低于1.5级。用于低压侧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
5、制冷系统应装设紧急泄氨器,在紧急情况下,可将系统中的氨液溶于水中,排至紧急泄氨池中;
6、冷凝器应设断水及冷凝压力超压力超过报警装置、压力表和安全阀;冷却水出口、给水主管应设温度计,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7、低压循环桶、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低压贮液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8、贮液器、中间冷却器、氨液分离器、低压循环桶、排液桶均应设氨用液位指示器或防霜液位计,其设计压力不应低于2.5Mpa(表压)。玻璃板(管)液位计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有关闭装置,采用玻璃管液位计应加设防护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