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冷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冷库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沂源县境内所有冷库。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冷库的安全审查、审批、验收项目:
1、规划审批,由县规划部门负责;
2、土地审批,由县国土部门负责;
3、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由县安监部门负责;
4、消防设计审查,由县消防部门负责;
5、建筑工程建设审批及验收,由县建设部门负责;
6、特种设备安装开工告知及监督检验,由县质监部门负责;
7、竣工验收,由县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第四条 库址选择除应遵守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址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
2、库址应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
3、库址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及其他有污染源的地段;
4、库址应选择在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
5、库址不得选在居民区内。库址与居民区的直线距离不得
小于200米,氨压缩机房与包装(分装)区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70米。
第五条 库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要求,运输线路要短,避免迂回和交叉;
2、冷藏间柱网尺寸和净高应根据建筑模数和货物包装规格、托盘大小、货物堆码方式以及堆码高度等因素确定;
3、冷间建筑的设计应尽量减少建筑的外表面积。
第六条 库房中冷藏(冻)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氨压缩机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定》GBJ16中火灾危险性乙类建筑的有关规定。冷藏(冻)间建筑内防火墙应将外墙、屋面、楼面和地面的可燃隔热材料截断。
第七条 两层(含两层)以上的冷库内及冷冻层(架)间应设有行人专用的安全通道。多层库房的楼梯应设置在靠穿堂处,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如只设一个楼梯时,禁用螺旋扇步,楼梯口应靠近穿堂外门。如在同一穿堂有两个以上楼梯,允许其中一个楼梯用螺旋扇步。
第八条 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冷藏间应至少设两个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冷藏间可只设一个门。
第九条 冷库应按三类防雷建筑物要求安装防雷设施,并应确保可靠的接地。
第十条 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