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氨压缩机房的位置应靠近冷负荷最大的冷间,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氨压缩机房净高应根据设备高度和采暖通风的要求确定,一般不宜高于六米;
2、氨压缩机房的屋面应设通风间层及隔热层;
3、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值班室应与制冷间隔开,并应设固定观察窗;
4、变配电室与氨压缩机房毗连时,共用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小时的非燃烧体实体墙,并应抹灰。该墙上只允许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其孔洞周围应采用非燃烧性材料严密堵塞;
5、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不得用侧拉门,应采用手开门。配电室可通过走廊或套间与氨压缩机房相通,走廊或套间门的材料应为难燃烧体,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配电室与氨压缩机房共用的隔墙上不宜开窗;如必须开窗时,应用难燃烧的密封固定窗;
6、氨压缩机房和冷库内所用输电线路均应穿防爆管,所用电器元件和电器均应选用防爆型电器;
7、氨压缩机房应设事故排风机,换气次数应取8次/小时。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当制冷系统发生意外事故而被切断供电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机的可靠供电,事故排风机的控制按钮箱应在氨压缩机房门外侧的墙内暗装。
8、氨压缩机房应安装氨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当氨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10%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第十一条 氨压缩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器间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应为1.5-2.5米,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米;
2、设备间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米。
第十二条 冷库提升货物所用的起重机械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所选用的起重机械应由有资质单位制造,有质量合格证明,出厂资料齐全,不得私自非法改装、制造简易升降机、货梯等形式的起重机械;
2、起重机械的安装应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实施,不得无证非法安装起重机械;
3、起重机械应当经特种设备检测部门检测合格、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
4、在用起重机械应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5、起重机械应有足够的起重能力。在常温环境中,提升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在低温环境中,提升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6、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操作,操作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7、起重机械上的起升限位装置、起重量限位装置、防坠落装置、缓冲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起重平台和提升通道周围均应装设安全护栏,并应粘贴或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8、货梯、简易提升机等设备严禁用于载人,严禁人货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