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氨制冷设备和管道的刷漆颜色应符合《冷库设计规定》GB50072-2001的有关规定;
10、冷库所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六年由法定检验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未经检验合格,领取使用证,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冷藏间中冷却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提高库房容积利用系数,便于安装、检修和除霜。排管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0毫米,与平顶或梁底的净距离一般不宜大于250毫米。落地式冷风机水盘底应与地面保持一定的架空距离。
第十八条 重力供液方式的回汽系统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氨压缩机房内增设氨液分离器(氨液分离器内的汽体流速应为0.5米/秒):
1、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库房;
2、库房的氨液分离器与氨压缩机房的水平距离大于50米。
第十九条 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种管道的挠度不宜大于1/400;
2、低压管道直线段的长度不应大于100米,高压管道直线段超过50米时,应采用伸缩弯等补偿装置;
3、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墙及楼板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吸入总管应坡向汽液分离装置,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止积液流向压缩机的措施;
5、排液桶、集油器和空气分离器等的降压管应连接在汽分离装置的回汽入口以前,不应直接连接在压缩机的吸入管上;
6、融霜用热氨管应联接在除油装置以后,其起端应装设截止阀和压力表;
7、连接氨压缩机的管道不得与建筑物结构刚性连接,连接氨压缩机和设备的管道应有足够补偿变形的弯头;
8、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泄压管出口应高出氨压缩机房檐口不少于一米,高出冷凝器操作平台不小于三米。
第二十条 冷库应设变配电室,并应尽量靠近氨压缩机房布置。
第二十一条 高低压配电室和氨压缩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应选用自带蓄电池组的防爆类型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第二十二条 氨压缩机房的动力设备,应由低压配电室按放射式配电。动力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穿钢管暗敷或采用无铠装铜芯电缆在电缆沟内敷设。
第二十三条 每台氨压缩机氨泵的电动机均应装设电流表。冷风机的电动机可数台共用一个电流表。
第二十四条 低于0℃的冷间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耐低温绝缘电线或电缆,并宜明敷。电气线路穿过建筑物的隔热层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库房阁楼内不得装置电气设备或敷设电气线。
第二十五条 冷库的设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并应当考虑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设计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设计、安装单位应当对其设计、安装质量负责。冷库所用设备及配件,应当有产品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