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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继银:中国公司治理的十大流行性谬误(下)(3)

时间:2009-10-11 22:37来源:31.toocle.com 作者:学者 点击:

  不是要等到股权分散才能真正健全公司治理,而是要先真正健全公司治理,使人们能够放心并快乐地作个小股东,使控股股东也能放心和放手地让公司走向股权分散,才能出现治理良好、股权分散和以董事会为核心的现代公司。

  董事会构建和运作方面的谬误

  曾经非常著名的中国商业第一股----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为三联商社)是中国很早的整体上市企业,没有母公司,甚至没有绝对控股的股东。百分之五十以上是流通股,第一大股东(郑州国资局)只有12%的股份,甚至早于有关部门规定而引入了独立董事。但却出现了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整体上市和全流通,以及股权多元化、股权分散和设置独立董事之后,依旧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就是董事会的真正到位问题。

  中国公司的董事会要真正到位还任重道远。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就没有组织高层以委员会制进行决策的历史传统,另一方面是从法律规则、行为习惯到思想认识都没有对现代公司中的董事会有个正确的对待。在董事会构建和运作方面的流行性谬误可以说是数不胜数。

  谬误之七:董事会中要有各个方面的代表,各利益相关方要在董事会中形成制衡关系

  董事会构建上,一个主要的流行性谬误就是把“代表性董事会”当作正确和规范的董事会来追求。董事会中要有各个方面的代表,各利益相关方要在董事会中形成制衡关系。这种对董事会代表性的追求,贯穿着从公司法、监管规则到实际运作的各个层面。公司法中是董事会要有职工代表,监管规则上是安排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利益,实际运作中是大股东们按股权比例分配董事会席位。

  这种代表性的董事会制度安排,先天地削弱了董事会的整体性,其必然结果就是董事会战略决策职能的缺失。董事会更多地是一个各方面进行谈判和利益博弈的场所。在股权集中度很高、股东人数不多的非上市公司里,这种代表性董事会的负面影响也许不是很大,因为这种公司的主要战略决策(比如公司从事什么业务的决策)职能还是由股东来承担的。但是在上市公司中,即使股权集中度还很高、大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上,但是股东人数已经很多,公司性质上已经完全属于公众公司,代表性董事会的负面影响就很大了。缺乏董事会作为一个整体承担对全体股东及整个公司(其他厉害相关者)的受托责任的概念,导致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独立发展空间都受到限制。往往上市公司只是被其母公司作为融资工具而已。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范的董事提名程序进行董事候选人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一旦当选,权力和义务就应该都是一样的。无论是中小股东、公司员工还是公司债权人,哪个方面的利益受到侵犯,都是所有董事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要通过严格和强力的对所有董事的法律责任追究,来阻吓董事权力行使中的偏袒行为。尽管这是一种事后性的追究,但却是我们唯一可以选择的方式。企图通过代表性的董事会构成安排来事前制衡董事权力行使中的偏袒行为,实际是得不偿失的。一方面这些“代表”很容易被收买,未必真能“代表”,使这种安排所希望有的“得”未必能够实现。另一方面,这样做导致了董事会制度功能上的本末倒置,失去了董事会作为公司制企业实现“集中管理”的工具的价值,得到了一个吵架而不是一个理性地讨论、分析问题和战略决策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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