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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继银:中国公司治理的十大流行性谬误(上)(2)

时间:2009-10-11 22:37来源:www.tjxumu.cn 作者:学者 点击:

  在着眼于业绩的公司治理改进方面,股东、董事和经理都有发挥自身能动性的空间,也更多地需要公司自主性的公司治理创新,使公司治理创新成为公司发展和走向卓越的一股重要驱动力。就公司的规范运作来说,首要的是外部法律上的强制规范,公司的各个层面都必须遵守。过于强调公司内部治理上的“规范”含义,其实是一种舍本求末,导致过多的制衡,以至成为制肘,实际还不能真正解决规范的问题。对付那些纯心作恶的人只能是以恶治恶,法律上给予严厉的处罚和监禁。企图通过加强公司治理上的内部制衡措施来解决那些纯心作恶问题肯定是徒劳的。

  谬误之二:健全公司治理就是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职责清晰,依法运作

  中国的监事会是一种特殊的设置,我们暂时撇开,仅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所谓职责清晰来看看中国存在的流行性谬误。为了让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之间职责清晰,中国首先从公司法上就分别给予了明确列举式的职责规定。这是一种看似清晰实则混乱的做法。举例来说,中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谁能准确清晰地理解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呢?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之间、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之间,具体边界怎么划分?再比如说,第四十七条第十款规定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五十条第五款规定经理“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这个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之间的边界又在哪里?这个有关经理职权的第五十条最后又加了一句“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这是什么意思,是经理的法定权力吗?那么讨论经理业绩、决定经理报酬以及是否要解聘经理的董事会会议,经理也有权力列席吗?诸此种种,意为清晰反致混乱的规定,导致了中国公司中频繁出现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拿着同样一本公司法打架,都说是要界定清晰各自的职责。发达国家公司法中基本没有象中国公司法这样分别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权力作出列举的。因为这种列举本身即使再详细,也不可能穷尽公司实际运作中面临的各种各样的决策和权力分配问题。没有列出来的决策归谁?已经列出来的那些决策种类,实际尺度如何掌握?如果我们仅限于中国公司法字面上所列举的股东大会权力、董事会权力和经理权力,那是很难对股东、董事和经理权力有个清晰和正确理解的。我们必须从这种“分家分权”式的思维中跳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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