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及时向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沟通有关情况。
4. 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小额担保贷款质量不纳入一般性商业贷款考核。
5. 对逾期贷款进行及时追收,根据贷款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八)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1.落实本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并按规定存入当地承贷金融机构。
2. 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并及时划拨,审核呆账的损失并按规定赔付。
3. 配合劳动就业部门审核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资料。
(九)区县(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
1. 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
2. 审查汇总街道(乡镇)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并对申请人进行就业前培训;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全面管理、指导、监督、服务,帮助借款人落实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3. 负责按承贷金融机构出据的结息清单或凭证,确认借款人相应的贴息金额,按季将确认后的贴息清单送承贷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各一份。
4. 按时按规定报送小额担保贷款报表(见附表)。
5. 整理归档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原始资料,各区县(自治县)必须用小额担保贷款软件进行管理。
(十)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
1.社区居委会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予以调查,向街道(乡镇)推荐和贷后管理工作。
2.街道(乡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社区居委会推荐的借款人申请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区县(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审核。
3. 指导、帮助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配合协助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前检查和贷后催收工作。
(十一)借款人
1.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抵(质)押手续。
3. 在贷款期间内,对发生的个人重大变化(如家庭地址、电话、经济状况等),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3个月后所在街道(乡镇)应重新核定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二条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区县(自治县)就业再就业办牵头,会同同级劳动就业、财政、人民银行、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定期召开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研究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付息还本等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街道(乡镇)的奖励和承贷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助,按《关于对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的街(镇)经办部门、承贷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和手续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4]168号)执行,在次年的第一季度一次结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渝再就办[2004]2号)同时废止。各区县(自治县)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