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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2)

时间:2009-09-06 09:04来源:www.tjxumu.cn 作者:学者 点击: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还贷付息、担保、抵(质)押方式

  第十一条 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借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贷款逾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抵(质)押

  (一)法人为个人担保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5万元以上;具有贷款申请金额1.5倍以上的不动产。个人担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贷款申请金额1.2倍以上的房产或等值的有价证券;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员工个人担保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2倍(单位出具年收入证明),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单位员工个人担保额不超过其年收入额(单位出具年收入证明),且最高不超过6万元。承贷金融机构对个人保证担保额根据实际情况掌握,由担保人本人签字。担保时担保方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二)借款人抵(质)押可用自有或亲友(本市常住户口)的房屋(两证齐全,银行会同借款人协商认定)、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抵(质)押;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抵(质)押原则上参照个人抵(质)押执行,可用不动产、汽车、设备(有购置发票,扣除折旧)进行抵(质)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品价值的70%,质押物价值的90%。

  第五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办法

  第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50%贴息。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的贴息标准按吸纳各类人员数所对应的不同贴息标准贴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凭承贷金融机构出据的结息清单或凭证到劳动就业部门申请贴息。劳动就业部门按借款人不同的贴息标准确认借款人相应的贴息金额,按季将确认后的贴息清单送当地财政部门和承贷金融机构各一份,承贷金融机构将财政划拨的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个人账户内。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按各区县(自治县)小额担保贷款规模预拨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对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的贴息凭证和确认清单进行复审后,在季末的第一个月内将实际已完清的贷款利息拨付到承贷金融机构。此款只能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质)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街道(乡镇)推荐;街道(乡镇)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初审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区县(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结审查汇总,并将相关资料送到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并将资料返还劳动就业部门;同意贷款的,即可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完善贷款抵(质)押担保等手续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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