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可由法定代表人在其户口所在地或企业经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七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屋,承贷金融机构可据实作价。双方签定抵押物价值认定书后,应向土地或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属于出让土地上房屋抵押担保的,应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划拨土地上房屋抵押担保的,应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 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的有关税费减免、工商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前,免费参加所在区县(自治县)组织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培训(包括劳动、税务、工商政策等方面)。
第八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时归还,各方责任如下:
(一)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2.负责审查批准区县(自治县)小额担保贷款的方案。
3.负责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
4.协调落实鼓励就业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市财政局
1.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金市级匹配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安排及监管工作。
2. 负责牵头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损失的处理工作。
3.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与中央财政的申报、结算工作。
(三)市国土房屋管理局
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政策指导、督促落实。
(四)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及分支机构
1.指导和督促辖区内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2.加强承贷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与相关部门一道共同促进政策的落实。
3.对辖区内承贷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研究,促进政策完善。
(五)重庆银监局
1. 对承贷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 指导和督促承贷金融机构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
(六)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1.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并培训相关人员。
2.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统计。
3.在金保工程全市联网前,指导网络未覆盖的区县(自治县)应用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软件。
(七)承贷金融机构
1.对区县(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审核同意的借款人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2.各区县(自治县)承贷金融机构凭劳动就业部门返回的贴息确认清单,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个人账户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