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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企业的基本条件及创业流程(3)

时间:2009-08-13 20:47来源:互联网 作者:学者 点击:

  任缴的资本金后,在企业法人存续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股权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

  (四)营业登记

  1、营业登记的对象和程序。营业登记是指登记注册机关依法确定企业的合法经营资格,准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营业登记的对象是指一切具备法人资格而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营业登记的程序一般是申请—审查核准—发照。

  2、营业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法律责任。营业登记的法律效力即确认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经营权,但营业单位不具法人资格,营业单位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受法律的保护。

  营业登记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事法律责任。营业单位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其法律责任应由其隶属法人承担。若无隶属法人,由营业单位作为自然人独立承担

  (五)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机关登记证件。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二、创办企业的程序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有限企业开业登记要经过申请,审查,审批,发照,刻章制图,申请企业代码证和税务登记等七个阶段。

  1 申请阶段。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首先向户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递交要求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的家庭住址、申请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所接受神情后,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证件的,要求申请人到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这些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所发给申请者开业申请登记表,申请者填写完毕后,交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审查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书和开业申请登纪表, 首先审查申请人的从业资格、资金、设备、场地等经营条件及自报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字号名称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有关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期。查验营业用房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所认为符合开业条件的,由承办人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全部申请登记的有关材料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审批阶段。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所呈报的全部申请登记资料进行复审。复审认为符合开业条件的,由承办人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经局长审定,盖局长章和公章。复审认为不符合开业条件的,要通知申请人。

  4、发照阶段。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所呈报来的申请的各项条件复查认定合格的,批准其具有经营资格,可以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加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章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所通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

  5、刻制图章。凭工商执照刻制公章、法人章和财务章。

  6、申请企业代码证:凭工商执照去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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