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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企业的基本条件及创业流程(2)

时间:2009-08-13 20:47来源:互联网 作者:学者 点击:

  1、企业法人的条件

  企业法人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作为法人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 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即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⑵ 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

  ⑶ 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支配的财产可能表现为所有权,也可能表现为经营权。

  ⑷ 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⑸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

  2、企业申请法人登记注册具备的条件

  ⑴ 名称、组织机构、章程

  ⑵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⑶ 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额和从业人员。

  ⑷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⑸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检验,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⑹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企业办理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组建负责人申请。

  3、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内容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注册资本等。

  4、企业名称

  ⑴ 企业名称结构要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前可以不冠行政区划名称。

  ⑵企业名称应名副其实,反映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企业名称所反映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应与生产经营范围、方式和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特点一致。

  ⑶企业不得登记使用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混同的名称。

  ⑷挂“总公司”名称的企业,必须有所属“分公司”,反之亦然;除全国性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以外,企业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

  5、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董事长、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清的。

  (6)《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7、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企业法人独立占有,脱离原所有者,当投资者按合同、协议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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