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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

时间:2009-07-27 12:05来源:www.tjxumu.cn 作者:学者 点击:

  我2007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到期,本月公司已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我公司不再与我续签合同,并告知我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给予我一个月的薪酬补偿,该公司是否应给予我两个月的薪酬补偿?该公司解释为:虽然是在2007年1月1日签订了两年合同,但只能执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补偿办法,不知该公司的解释是否合理、合法?谢谢!

  1、公司的解释是合法的。 2、因为你的劳动合同是存续合同。 3、除非在你原有的合同中当时规定了某种补偿办法和标准。祝你顺利!

  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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