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企业住所证明;
(12)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办理税务登记
一、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1、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
1、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
(5)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
(6)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