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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营业执照的问题(5)

时间:2009-07-16 22:18来源:www.tjxumu.cn 作者:学者 点击:

  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7)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

  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

  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名称呈报表;

  4、设立登记申请书;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

  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

  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如属租用房的租借时间要求一年以上);

  (1)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使用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

  ·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

  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来杭人员还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

  文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

  以下企业在杭州市工商局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登记:

  (一)一般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即全民、集体、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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