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营业单位
1、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
一、私营企业的设立
(一)应具备的条件: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1)农业村民;(2)城镇待人员;(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4)辞职、退职人员;(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2)辞、退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3)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4)停薪留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5)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6)农村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