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2)辞、退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3)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4)停薪留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5)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6)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7)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名称呈报表;4、设立登记申请书;5、出资权属证明;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
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如属租用房的租借时间要求一年以上);(1)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使用的证明;(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3)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
·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二)申请人身份证明;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来杭人员还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四)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
以下企业在杭州市工商局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登记:
(一)一般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即全民、集体、联营企业)1、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2、市属及市属以上法人控股的联营企业;3、外地法人来杭举办的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
(二)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1、股东中有市局及市局以上登记机关注同的企业法人参与投资的;2、股东中有外地法人和参与投资的;3、股东中有市属及市属以上其他法人投资的;4、全部由外地自然人投资或有外地自然人参与投资且注册资本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5、外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来杭开设的分公司;6、市局注册的所有有限公司开设的公司。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1、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组建的股分合作制企业,若自然人中至少有一个以上外地户口的,由市局受理登记;2、有多种股份构成的股分合作制企业,依据国家股、法人股、职工集体股的归属(录属)情况,参照有限公司的登记分工,分别由市局或各分局受理登记。设在各分局负责监督管理的市场内的以上企业在各分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