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乃民生之本,创业是富民之源。宁夏将“鼓励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既定方针,在出台一系列鼓励和推进全民创业优惠政策和重大措施基础上,紧密结合宁夏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托,在充分总结近年来宁夏促进就业,推动全民创业成功经验基础上,将好的经验做法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下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
《条例》使全民创业步入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推进全民创业是解决民生的有效途径,是藏富于民、富民强区的有力抓手,也是提升宁夏经济社会综合发展水平,推进宁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解决民生问题,出路在就业、关键在创业。创业不仅使创业者自己实现就业,还能够发挥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增加大量的就业机会,带动更多的人实现就业。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不仅有利于宁夏就业方式由被动的从属性就业调整为主动的创造性就业,而且随着各产业从事创业人数的比例变化,也必将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方向的转变,对各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必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近年,宁夏全民创业广泛开展,不仅为发展较快的川区社会建设增添亮点、带动了山区的发展,而且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发展机会。因此,把全民创业作为《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是这次立法的重要创新和显著特色。同时,进一步突出了政策支持。《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立项、审批、办证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创业发展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创业发展资金用于创业的贷款担保基金、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服务补贴以及创业奖励等。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库,定期发布创业项目信息,为劳动者创业提供服务。依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可统筹规划,安排建设适宜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园区、街区等创业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条例》同时允许各级人民政府引导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为创业者提供信贷、保险,鼓励区内外民营资本进入担保行业,发展多种出资方式的担保机构,为创业者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条例》还规定了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这些操作性强、含金量较高的优惠政策都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下来,保证了宁夏全民创业扶持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也能够保证执行政策的连续性和持久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