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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保证金小心被"忽悠" 加盟"沦陷"在虚假广告中(4)

时间:2009-09-13 22:47来源:info.chuangniu.com 作者:袁京 点击:

  押金并非要退还

  细看合同最关键

  小孙与某品牌管理公司签订某礼品专卖特约经销合同,期限为1年。在一次性给该公司缴纳产品押金2.3万元后,公司开始给小孙供货。

  合同到期后,小孙要求该公司返还其缴纳的押金2.3万元,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合同中约定小孙取得特约经销权须一次性向某公司缴纳产品押金2.3万元,每累计进货额达到2万元时,该公司返还押金1000元。小孙表示在合同履行期间,其进货不到1万元。

  解析 押金是为保证双方合同履行而交纳的费用,当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以该笔钱弥补对方的损失;双方可以对押金的用途和返还方式进行约定。

  本案中,双方约定小孙从某品牌管理公司取得区域特约经销权,须一次性缴纳押金2.3万元,并约定该笔押金依据进货产品价值按比例进行返还。由于小孙在合同履行期间,进货价值并未达到约定标准,某公司也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小孙的诉求。

  在日常加盟活动中,有些特许经营企业打出免收加盟费招牌,以此吸引眼球,但签订合同时,又设置相关附条件条款,以高额的销售量对加盟商销售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按销售比例返还约定的各种名目的保证金、押金;而加盟商常忽视这项约定条款,自身权益易受到损害。建议加盟商:对约定模糊的条款应要求对方在合同中予以书面释明,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交纳定金需慎重

  未签合同难返还

  2009年2月,杨先生到北京某公司考察特许经营的冰激凌项目,双方约定:杨先生交付3000元定金,等交纳加盟费后再签订加盟合同。后来,杨先生认为该公司未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他进行信息披露,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还3000元定金等。

  法院查明,杨先生参加了北京某公司开办的冰激凌浪漫店的开店相关培训课程,并全权委托该公司为其办理所购机器设备及原料的运输事宜。同日,双方签订《预留名额申请协议》约定:杨先生预留定金3000元,预留期限为七天,预留定金不予退还。

  解析 本案中,杨先生认为某公司没有对其披露相关信息,要求返还定金。而双方签订的《预留名额申请协议》的合同性质是定金合同,并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某公司履行定金合同并无信息披露义务,只需履行在预留期内为杨先生保留名额即可,而杨先生未在七日内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特许经营合同,违反《预留名额申请协议》约定,故其要求返还定金诉求,法院没有支持。

  在签订正式加盟合同前,双方往往要签署定金合同,要求加盟商交纳一定金额的定金,以保障加盟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加盟商多为高校毕业生或下岗人员,缺乏相关经验,认为定金合同属于自身履约能力保证,未签订正式合同,定金就应返还。但合同法对定金合同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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