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加盟商的说法,青青百合公司实际送来的服装,与网上展示的图片相差甚远。这些衣服款式过时,且存在开线、褪色、没有扣子等质量问题,有的上衣甚至两只袖子都不一样长。而加盟商要求退货时,青青百合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托。有的加盟商说,自己要的冬款一直没来,等了许久后却到了前一年的春秋款。而且这些服装价格高,款式也不是自己想要的。发展到最后,延期交货变成了基本上没有发货。
绝大多数加盟商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重庆加盟商王某等人忍无可忍,到北京报案。警方在祝章的住处将其抓获。
“青青百合”构成虚假广告罪
经审查,崇文区检察院以虚假广告罪对祝章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北京青青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诱使王某等20余人参与加盟、代理,收取代理费、保证金等费用共计200余万元,情节严重;总经理祝章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判处祝章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有人觉得,青青百合公司是“诈骗”。
检察官认为,青青百合公司主要在广告宣传、服装设计、生产等经营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及资金,且代理商与青青百合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未就供货数量、供货时间、款式数量等进行具体约定,无法认定青青百合公司不履行合同。同时,也存在部分代理商经营服装经验不足、租金高、店址位置不佳等原因。因此,从本案事实证据看,无法认定合同诈骗罪。
而且,该公司生产的服装是否合格、是否系伪劣产品,因服装产品的特殊性,检验难度大,也无法认定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青青百合”为了招揽加盟商、代理商,在众多媒体上发布大量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且违法所得高达230余万元(根据在案合同与收据、发票认定),受骗人数众多,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因此构成虚假广告罪。
检察官提醒
一、查阅公司执照、授权公司信息,授权范围、商标注册情况、国外授权公司商标的注册情况,直营店经营情况等;到国际网站鉴别真伪,凡只有中文网站而无授权公司国语言网站的一般为虚假。
二、对项目深入考察,看项目有无市场和发展前景,是否适合自己经营,适合周围的消费群体。如一些十字绣、食品不是生活必需品,很多加盟商还没来得及收回投资,有些商品就已被市场淘汰。
三、签合同要仔细阅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与自己有关的切实利益落在纸面上,如果对方不能保证合同的公平、合理,这样的合同不要签。
四、尤其警惕加盟合同中关于加盟商保证金条款。
建议有关部门:对加盟、代理、专卖的经营设置一定的门槛,减少经营者受骗上当的危险;加重广告制作、发布、经营、代言者的审查义务,严惩违法广告行为。
考察直营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