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三联配送与兴业银行济南分行签订借款合同,但由于三联商社济南家电分公司于2006年2月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三联商社济南家电分公司于2006年12月6日又重新开具了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的总金额仍然为4000万元,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均为三联商社济南家电分公司,收款人均为三联配送,而张继升及时任三联商社总经理的于其华在重新开具4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的申请单上签字批准。
正是因为这4000万元的汇票,三联配送成功获得了兴业银行的4000万贷款,然而根据三联商社的核查,并没有发现三联商社与三联配送签署涉及本案的商业承兑汇票相关的购货合同,也没有相应的购货发票及发货记录。
此外,三联配送用上述票据向银行质押事项并未通知三联商社,三联商社也未收到兴业银行发来就该票据质押所需相关证明资料的事前查询确认函。
审批程序漏洞
然而在山东省证监局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调查取证时,曾取得了三联商社与三联配送签署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五张增值税发票,兴业银行也因此将三联商社作为了连带被告来起诉。
然而对于这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孙一丁告诉记者,“我们对此进行了专门的核查,结果未发现公司财务档案中与《工业品买卖合同》有关的任何线索,也未发现与2005年、2006年2月、2006年12月三次4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有关的任何合同。”
本报记者得到的三联商社的调查报告显示,上述五张增值税发票确已入账,但这些税票的开具时间都在2005年1月至4月期间。
消息人士告诉记者,“这些税票仅可以视作公司济南家电分公司2005年5月第一次开具4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的附件和依据,且不能重复用作其后2005年11月、2006年2月、2006年12月三次开具4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的附件和依据,更不能作为与兴业银行济南分行案相关的依据。”
据悉,三联商社与兴业银行济南分行4000万元债务纠纷案所涉及的是三联商社2006年12月开具的4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该商业承兑汇票被三联配送质押给兴业银行济南分行,从而引致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三联商社的调查报告中指出,三联商社会计凭证所附的是三联配送中心出具的收据,其内容说明为“往来转账”,并没有任何的商业交易说明(而正常的商业交易往来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均写明货款结算),因此,双方的会计核算均没有作为商业贸易往来。
此外,会计凭证所附的申请开具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经办人,系三联集团下属公司山东三联商社资金部的员工,为什么开具票据的申请不是三联商社员工提出,而是由需要将票据作质押的三联配送的人员来申请?
消息人士告诉记者,“显然当时的审批程序是非法的,作为本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继升,既是三联商社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手续的最后审批人,同时也是三联配送、山东三联商社的负责人,在明知此票据将作为抵押的情况,张却没有按证监会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查和股东大会决议手续。”
孙一丁告诉记者,该票据质押给兴业银行济南分行时,并非依据三联商社真实、有效的商业贸易行为和事实,并且从相关的已有资料反映,取得上述票据的过程中并未履行三联商社正常的管理审批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