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自己交了押金,可合同到期后,对方就是不退自己的押金,而且打官司还输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房子是转租过来的,收自己押金的并不是房东,而是“二房东。
租户不满意,表示不租了,但房门锁被更换了,行李也拿不出来!这又是怎么回事?原来,前任房客已经欠下房费,房东只好出此下策。
近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对一起因为房屋转租而引发的纠纷进行调解。法官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在类似的纠纷中,房屋转租后,“二房东”一般都会销声匿迹,根本无法追究其责任。同时,法官针对房屋转租问题,提醒租房一族租房的注意事项,避免中了“二房东”的诡计。
案例一
“二房东”收押金房东表示不知情
2008年6月22日,李某从唐某手中租来一套房子。租房时,唐某对李某表示,这套房子是他租来的,但转租行为已经得到了房东朱某的认可。同时,由于房东朱某收取了唐某700元押金,唐某便要求李某垫支房屋押金700元,并表示:如合同到期,李某可以叫房东退回700元房屋押金。李某信以为真。
今年6月,合同到期,李某要求朱某退回房屋押金700元。顿时,朱某“一头雾水”,很茫然地认为,为什么自己的房屋无缘无故是由李某来租赁?自己和唐某签订租赁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如唐某需转租房屋,必须经过朱某同意。”
经当面对质,朱某才发现唐某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李某。知道情况后,朱某坚决不同意将房屋押金700元退给李某,理由是自己与李某不存在合同关系。李某觉得很冤,认为朱某是知道唐某将房屋转租给自己的,而且自己还与唐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已经将700元押金交给了唐某,那么,房东朱某应该退还700元押金给自己。
为了讨个说法,李某根据唐某与朱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协议,到南宁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南宁市仲裁委认为,唐某与朱某约定仲裁协议属于无效的仲裁协议,故不予受理。
李某觉得不可理解,又到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对朱某提起了诉讼,要求朱某退回房屋押金70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办法官蒋铁滔要求双方尽快找到唐某,但双方表示唐某是外省人,根本不知道此人现在何处。
面对这种情况,8月18日,蒋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蒋法官首先对李某讲授相关的合同法知识,即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唐某如转租房屋,须经过朱某的同意;否则,朱某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朱某在不知道唐某将房屋转租给李某时,朱某与李某是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当听完蒋法官的一番耐心讲解后,李某才渐渐明白自己理亏。
随后,蒋法官又对朱某进行了一番劝解,虽然原告、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鉴于李某已将700元押金交付给唐某,而唐某交付给朱某的700元押金又没有取回,因此,朱某可以预先支付李某400元,如唐某要求朱某退回700元押金时,再第一时间告知李某。于是,朱某欣然接受了蒋法官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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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法官提醒,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如租赁者在没有得到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的,该转租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