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我们投资后的企业是个什么形式的企业?为什么?
---我们目前选择的创投企业,大部分会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少量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创立,这是因为我们偏重小本创业项目,而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因此,这是我们投资的次重点(我们的资金实力也没有到什么都能投的地步)。
理论上说,降低我公司风险的途径在国外是有的,那就是有限合伙制企业,即我们与创业者设立有限合伙制企业,我们为有限合伙人,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创业者是一般合伙人,全面负责经营,对公司负无限责任。这种模式几乎是美国风险投资企业的常规模式,但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人全部是自然人,不能是公司法人,排除了有限合伙的可能性。另外,只是近一年左右,才出现了有限合伙的创业投资企业,也有学者倡导有限合伙制的银行、券商等。在此,我只想呼吁:有限合伙制的小型投资企业是个人创业融资的第一选择,希望国家能早日放开这个禁忌,并制定出相关的税收等政策。
在国家政策出台之前,我公司只能以上述模式进行操作(与创业者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上述关系),并且主要靠创业者个人的道德和信用来保证其实施,因为我们相信:商即人,人即商,做人失败,经商必败(based on long term)!
因为政策的界限使我们无法很顺畅地介入此类投资,因此,选择了这种类似孵化\\但又与孵化不同的方式.除非项目可以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注册(这样的话我们可以凭股权与创业者联系起来).原则上大部分是个人独资企业,我们与创业者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上述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在目前国内几乎没有融资的可能,虽然注册的门槛很低,但没有资金,实际的运营仍无可能.国家降低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门槛,只能说解决了个人创业的前一半问题,后续经营资金的来源太少.我认为,专为此类企业投资的小型企业的市场需求非常大.我们正在做尝试。
但资金投入后,这类公司本身并不参与经营,因此,它不可能对投资的创业企业承担过多的\\特别是由于创业者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司巨大损失.所以,有限合伙企业是最好的选择,这也是美国大部分创投企业的组织形式,但我国仅对大型创投企业开放了此种组织形式.
10。接受我们投资有无其他附加条件?
---有。因为我们这种尝试的风险很大,最终的目的其实是要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小型企业融资的渠道,因此,明知风险大,我们还是要上。所以,给创业者提出若干附加条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1)创业者自己必须出一部分资金,以保证其全力运作这个事情;(2)在合作期未满,或合作期满但我们未收回投资的情况下,必须无偿为我公司付出一些“体力”,主要是当地的联系工作,搜集某方面的资料,等。(3)其他研究后认为需要的条件,也会在协议中明确。
11。我们是否会参与企业的管理?
---在正式签署协议前,我们会对选中的项目和创业者进行一次全面咨询,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项目管理方面,企业管理方面,项目的改进意见,等等。之后,一切都靠创业者自己了。当然,应创业者的要求,我们会对其进行一定的扶持和帮助,但这不是我们的要求。
正是因为我们投资了,而又不参加任何具体的管理和经营,所以我们的风险很大;但反过来,如果创业者选择的好,我们可享福了。我们的命运寄托在大家身上!
12。现在接受项目申请吗?流程如何?
---已经开始了。流程是先评项目,再选人。所以,请联系的人对照上述条款,如果认为合适,请先把BP要寄来。这里的BP无须象给正常的VC写的那样大而全,我们不需要。但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市场情况(你的调查,需要数字,或你的看法,包括为什么);投资总额;你的出资额;运作资金如何使用;日现金流入情况估计;收回投资的期限;风险分析,等条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