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 涉密人员从事的工作是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务和政务,负有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获得必要的物质保障,如在制作、使用、传递、保存、销毁密件、密品时,要求提供有利于保密的环境场所及其他物质条件(如保密室、保密柜、文件粉碎机、运送密件、密品的车辆等等);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时,要求提供防止信息泄露的保密技术装置;为保障通信保密安全,要求提供具有可靠保密性能的通信设备,等等。
(2)参加业务培训的权利。涉密人员为了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以便做好保密工作,需要经常学习、了解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及相关业务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不断扩大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因而定期、不定期的参加保密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是十分必要的。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给涉密人员提供学习的机会,满足其学习的必备条件。
(3)对单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在一个单位,涉密人员直接参与或直接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具体工作,对保密管理各个环节上的缺陷及问题比较清楚,保障他们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改进保密工作是有利的。同时,有的涉密人员又是兼职保密干部,兼有保密管理的工作任务,赋予他们这一权利,也是加强保密监督管理的需要。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当某些领导人或其他人员不了解有关保密规定,或利用职权违反保密规定,或强迫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时,涉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充分行使其批评、制止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有关领导同志及其他人员对涉密人员的批评、建议及制止措施,应认真对待,绝不能置之不理。对涉密人员的这种责任感应予保护。
(4)享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涉密人员在工作上的正当要求和必要条件经过努力不能获得时,或在工作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或因制止某些人员特别是领导人违纪违法泄密行为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利向有关部门(如纪检、监察机关及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诉和控告,并对涉密人员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