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9年5月进入一家独资企业,到2008年2月合同到期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同时告知没经济补偿,合法吗?
1、2008年2月合同到期终止,新《劳动合同法》已生效,应有经济补偿。
2、按本企业工龄,一年补偿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到一年补一个月。你应有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因这家企业已通知你没经济补偿,从知道个人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