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代理售票网点的售票收入核算由委托方专人负责,代理方每日将上一日票款收入采用信用卡结算方式,按规定向委托方结清,在未完成上一日结帐前不得开始发售客票。月末时运输进款收支报告必须与客票整理报告相符。票款的解缴时间由委托与代理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客票销售代理人必须按照《铁路客票销售代理合同》规定的时间解缴票款,不按时解缴票款,委托方按迟交天数每天核收应交票款1%的滞纳金,在代理抵押金中划拨,月末结算时须将抵押金补齐。 第三十条 代理售票网点凡发生丢失票据、票款,少缴票款,一律由代理人按铁路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代理网点在售票时所发生的溢、短收款,按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代理网点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及其所属路局、分局客运、路风和收入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客票代理网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委托人及相关管理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办法,应承担下列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1、违反规定,不使用规定单据、在收费标准外加价收取费用或将客票转让他人加价代售,侵害旅客利益,造成旅客投诉等不良社会影响的,扣罚代理抵押金500至1000元。由代理人负责经济赔偿并负责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业整顿。 2、将汉卡转借他人使用,立即停止其代理业务,并扣罚代理抵押金2000元。 3、在售票微机上使用外来软盘、光盘或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售票无关操作导致售票中断并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根据影响程度,扣罚代理抵押金500至1500元。
4、票据、票款丢失、被盗,进款少缴,除按铁路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并扣罚代理抵押金200至500元。 5、私自变更代理企业和售票经营地点的,扣罚代理抵押金2000至30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铁路《客规》、《管规》、《收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办法和部、局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济铁营销发(2000)94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路局客运营销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