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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宁波办一个火车票售票点,要办那些手续?(2)

时间:2009-07-27 10:26来源:www.tjxumu.cn 作者:学者 点击:

  第十六条 客票销售代理网点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路局票务中心检测认可后,由路局票务中心对客票销售代理网点进行授权开通。 第十七条 铁路客票销售代理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业务批准证书必须与铁路客票销售代理合同有效期一致。合同期满,双方未提出异议,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代理人凭铁路局批复文件、核发的"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业务批准证书"及"铁路客票销售代理合同"向营业地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税局申请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及领购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 铁路局客运营销管理处要根据客运市场的宏观供求、管内营销区域划分原则和客源分布情况,对代理售票网点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动态调控,决定停止或开办客票代理业务的审批。对申报开办客票代理业务实行不定期集中审批制。每年对代售网点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调整优化。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在客票销售代理业务经营中,委托与代理双方要严格执行铁路客运、收入规章和管理制度,铁路各级客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代理售票的管理,防止运输收入事故以及服务质量问题,保障铁路、代理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代理售票均以计算机联网终端发售铁路局公共网票额。一律不安排固定票额切块发售,代理网点不办理铁路公用乘车证签证。 第二十二条 委托与代理双方未经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变更代理企业法人和售票经营地点。 第二十三条 代理售票点在客票售出后发生旅客退票时,凡符合铁路规定退票条件的,在客票售出的代售点或在票面发站均可按铁路规定办理退票。在代理网点办理退票时,所收退票费及收回的票据一并向被代理车站报交。 第二十四条 代理售票点发售客票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张5元。作为代理售票的营业收入,车站及任何其它部门不得参与收入分成。代理人收取服务费时必须向旅客出具经税务部门批准的"济南铁路局客票销售服务费专用定额发票"。除此之外,代理售票网点不得在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代理网点实行统一标志、规范服务。

  1、代理售票网点的营业场所要悬挂济南铁路局统一监制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标志; 2、售票营业处内应揭示供旅客查询的列车时刻表、票价表、服务收费标准及必备的铁路客运规章等业务资料; 3、售票柜台高度不低于1.2米、宽度不小于0.5米,柜台上放置统一服务形象标识。营业时间内售票人员要挂牌服务。 代理网点所需客运规章、业务资料及宣传揭示等,由委托方提供,费用由代理人支付。

  第二十六条 铁路客票销售代理实行"代理抵押,汉卡租用"制。各代理人在签订铁路客票销售代理合同的同时预交2万元的代理抵押金(其中代理保证金和汉卡租用押金各1万元)。代理售票合同终止后,清算票款、票据及有关费用,交回汉卡,返还保证金及押金。汉卡使用租金为每月按汉卡价值的3%交纳。代理保证金由委托人保管;汉卡押金及租用费由路局票务中心统一收取管理。 售票汉卡实行按代理窗口号对应管理,不得将汉卡任意调换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五章 票据与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代理售票网点使用的票卷及碳带向委托人请领。请领时,应填写票据请领单,双方当面点清并办理交接签认手续。客票销售代理人要按照《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要求,建立票据台帐及领发、登记、交接、签认、使用、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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