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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企业如何融资(2)

时间:2009-07-14 13:09来源:www.tjxumu.cn 作者:学者 点击:

  在日本,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由三部分构成:一个是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信贷协会、信用合作社、劳动银行,以及为农、林、渔业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另一个是中小企业贷款保险机构;第三个是中小企业贷款机构。信贷服务机构既有官方出资的,也有半官半民性质的和各种协会组织的,但全部按商业化运作。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都是政府金融机构,资本金来自财政。

  上述三部分的具体运作是:有关金融机构经过项目考察和评估后,与中小企业签订相关的贷款协议。如果没有合适的抵押或质押合同,金融机构在签订贷款协议的同时与贷款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中小企业按照担保合同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贷款担保协议符合有关条件后,在保险公司自动保险。贷款保险公司对贷款承担保险义务,担保公司按规定缴纳保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使贷款保险费用处于较低水平。如果中小企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担保公司按合同替中小企业偿还银行贷款。还款后,担保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索取部分款项。经保险公司审查后,一般把贷款担保公司付给银行70%~80%的资金偿还给担保公司,其余的为担保公司的损失。贷款担保公司要尽最大努力向中小企业追回贷款,如果款项被收回,保险公司付给银行的资金就要收回。

  美日两国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共同点是:在发挥贷款银行积极性(严格审查),使其完全按商业化经营(包括一些半官半民性质的金融机构)的同时,政府(或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贷款承担较大的风险,既减少了商业银行的风险,又因贷款利率较低,减少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体现了国家财政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三、国内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方面的探索目前国内中小企业得到的资金支持程度较低,资金投入不足,融资渠道单一,这是个不容回避的普遍问题。与美日两国相比,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仍然很少,中小企业的发展几乎完全靠自筹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小、成本高。

  要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首先是要改善和建立政策性融资渠道,参照国外做法,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贷款担保渠道,包括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和贷款担保风险基金。这步工作已经在各地开始运作。目前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在地方财政支持下,组成的担保中心,担保资金来源可多家负责,比如地方政府出一些,受益的中小企业出一些,社会中介组织自愿者出一些等等。如江苏镇江市就是这样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短期流动资金担保作为首先推出的品种。上海市区两级政府则拿出2亿元为中小企业贷款作担保基金。另一种是建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即担保公司,如安徽蚌埠成立的民生担保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2000万元,来自本市13家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即为担保公司的股东。该类担保公司按照国家经贸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寻求与银行间的授信额度合作(政策规定:担保额度可按照其资本金1∶10比例放大,反担保可按1∶5比例放大。但最终取决于担保公司资本金总量与银行合作间信誉)。如此,可充分利用资本本身具有的流通性和扩张性,为广大民营企业在现实资本融通许可环境下提供切实可行的融资渠道。

  但总的来看,目前担保机构的运作情况并不理想。如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未能贯彻“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担保项目介入过多,导致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不能正常运行、担保机构承担过多风险;再就是担保体系未配套跟上;利益和风险的分配机制尚待健全;担保机构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要求高、手续繁、周期长等等。与此同时,对于一些已经出现的民营性、盈利性的担保机构,政府部门亦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种种因素导致贷款担保渠道无法得到健康发展。

  在资金来源方面,中小银行本应成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主体,但目前发展情况也差强人意。截至1998年末,我国就已有近百家中小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分别达到3240家和41508家。设立这些中小金融机构的初始目标,就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但多年来,我国众多中小金融机构把发展规模、提升级别放在首位,盲目发展分支机构,而在经营上又缺少特色,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着相似的经营业务和日益相近的贷款对象(正转向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结果这些中小金融机构既无力与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竞争,又难以在正常的业务中取得良好的收益。加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的不成熟,自然无法适应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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