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
借款合同应设立有关条款,明确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注意维护借款人权益,并以合法方式公示。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由贷款人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办理保证手续,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统一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贷款。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对借款人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额度不超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经贷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对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贷款人同意,贷款资金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按约定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