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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

时间:2009-11-01 21:55来源:www.cye.com.cn 作者:学者 点击: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有明确合法的用途;

  (三)有合理的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

  (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借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方式和方法。

  贷款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特定事项委托第三方,并签订信息保密协议。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同时,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条 贷款人对未获批准的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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