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
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会说:“招聘者和应聘者之间是双向选择,只有通过试用期的考查,单位认为应聘者适合岗位需求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很合情合理。”
但实际上,这是一个陷阱。因为,《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试用期不能“没完没了”。
陷阱四
试用期内不享受工伤保险
毕业生小王应聘到某化工机械厂,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
哪知“天有不测风云”,上班第8天,小王就因机械发生故障,手臂受伤了。小王因此住院治疗一个月,在住院治疗期间小王父母曾向厂方提出工伤待遇申请。但伤愈后,当小王找企业报销医疗费时,该厂不仅不按工伤支付全部医疗费用,还以误工为由只发给他基本生活费。其说法是小王试用期未满,不是企业正式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深度剖析】
据了解,目前,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是考查期或者试用期内没有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在试用期内不给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该法,尽管小王试用期未满,但自小王与该化工机械厂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劳动关系便已确立,成为该厂的职工。因此,小王在试用期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范畴是所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员工出现工伤,同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
为了防止掉入种种试用期的陷阱,业内有关专家给了求职大学生们四条建议:
一是进入用人单位后,必须及时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试用期间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试用期间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表等,凡是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工作起始日期、工作内容等的证据,都要保存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