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虚构“XXX”为法国品牌及其国际影响及规模:“来自法国的XXX”“迅速行销全球。迄今为止,在世界45个国家——美国、英国、德国、……等,国际连锁机构已多达三万多家”……
我们通过向有关部门了解,并无此机构,更无如此影响。二被告与法国无任何关联。
3、虚构“XXX”的技术优势。被告宣称的“微量营养素美容技术”“芳香植物因子美容技术”“脱氧核糖核酸连接酶美容技术”,等技术,根本就不存在。
4.虚构国际领先的美容设备:慌称所谓“法国魔光”由“法国XXX集团医学美容研究中心”的十一位顶尖级的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成功,根本改写了世界美容技术的发展历史;并谎称使用法国魔光的美容营养品的吸收率为98.6%;并经《费加罗报》、《世界报》、《欧洲时报》等争相报道。“破解了因扰美容界长达数百年的技术难题”,“在欧美,人们进行美容之前,无不希望首先得到“法国魔光”服务,否则就被认为是一种浪费、一种落伍的表现。”……
5、虚构产品优势:被告声称其“产品品质臻于国际顶尖水平”、“法国技术”;而实际上原告得到的所有产品,都是一个不知名的广东小企业的产品。
6、虚构“XXX”在中国的经营规模,谎称“截止2003年底,在中国的连锁加盟已上千家。”
7、被告无直营店。
原告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被告不允。
例3—服装行业
原告在电视上看到被告招商的广告,考虑可能是个不错的项目,于是前往被告公司恰谈。
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提供了《XX运动休闲品牌服饰折扣专卖》等材料,并作了相关的介绍。原告错误的相信了被告有关“XX°”的书面和口头陈述,认为真的是一个好项目,便与被告订立的《XX代理协议书》,并交付了代理费8万元;根据被告要求,租赁并装修了营业用房。
事后,原告发现被告的品牌、产品、市场都和对方陈述的完全不一样。经过查询,原告了解到,被告在订立合同时的陈述都是虚假的:
1、虚构企业规模。 被告声称其 “是一家集时尚设计科学化生产管理及全球性销售于一体的专业体育用品企业。” 而实际上被告公司的注册时间到合同订立时尚不足半年,更没有什么国际销售。
2、隐瞒“营业期限”、“直营店”方面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事实。
3、虚构注册商标。被告声称:“XX商标和商号为其在中国注册及全权拥有。”经我们查询,XX根本不是注册商标。
4、虚构产品影响。被告声称其“与世界一百多个一线品牌厂商都有长年合约”、“所选取的是已经为国内广大消费者所认可的知名一、二、三线品牌”。而实际上,原被告的产品都是些国内不知名的小厂的产品。
5、虚构利润空间:“400%的超级利润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