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玲 通讯员刘军黄敏荀)以捡钱分赃方式,盗窃他人钱财的被告人宾某某、彭某某、熊某某,由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后,于近日被一审法院以该罪判处:被告人宾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千元;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彭某某伙同“刘哥”、“刘浩’’(均另案处理)于2008年10月25日16时许,在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沃尔玛商场,以捡钱包共同分钱的方法将被害人卓某某(女)诱骗到沃尔玛商场外的路边商量分钱。
彭某某等要求每个人将随身财物放在一个黑色提包内(包括卓某某的200元人民币、银行卡和LG手机),随即将财物掉包,然后将黑色提包交给卓某某保管,彭某某等趁机逃离。后彭某某等持被害人的招商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1910元(10元扣手续费)。
2009年2月、3月间,被告人宾某某、彭某某、熊某某又分别伙同他人在相同的地点,以同样的掉钱分赃的方式,诱骗被害人马某、刘某某、王某某(均为女性)到咖啡店商量分钱,趁机盗走马某200元人民币、两张银行卡、手机一部;刘某某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王某某银行卡一张。之后三被告人持被害人的银行卡分别取款4427元、11210元、20014元。
2009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宾某某、彭某某、熊某某再次以相同方法,将被害人蒲某某(女)从布吉街道罗岗沃尔玛商场诱骗到布吉街道东大街中国银行营业部门前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检察官分析,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物色的对象大都是携带有现金、银行卡或首饰的妇女,一般都是三人以上团伙,一人掉钱或掉物,一人捡物,另一人充当中间调解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托”。本案中出现的以捡钱分赃为诱饵再行盗窃的方式,实在可说是“老土”,可犯罪分子为何能频频得手呢?究其原因,是利用了人们的贪财心理。
(本文来源:深圳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