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一个货代公司的负责人,现我公司遇一事:
现有两位本行业的人事(一位公司所在地为珠海,另一个在义乌),由于工作需要需挂靠我司,也就是说以我司的名誉从事业务开展,要求我司配合开据发票及收据,其它均由自己负责,而同行也同意支付一定的挂靠的费用,请问各位法律界的朋友给予指点,我司处理此事应注意那些问题,合同该如何签订???
是否可以提供一个较好的完整合同样本与我司!!
现在这种事情很多,可以说多得要命。一般需要挂靠的人都是有业务源而没实力的,大多数存在侥幸心理,如果您是正规公司建义您不要去做。
1、这种挂靠,代开发票等法律是不允许的,如果出现进出账不平衡,您公司受到的处罚将是巨大的。
2、如您公司在珠海、义乌有业务,如办事处之类或加盟店之类,也要经过当地税务部门登记。
3、如果朋友利用公司名义做生意的话,他们不可能以公司员工的名义做,而是用自己的身份做,一旦出现问题,贵公司有可能涉及商业诚信或欺*。上述是正规的说法。下面是朋友的做好:
1、不提挂靠问题。如朋友借用公司的名头做生意,可以将朋友定为中间商、代理商、中介介绍人等,生意成功提取奖金或点酬。
2、一般挂靠均私下操作,公司要对业务进行监管,有生意往来金额都要通过公司账户,而不能暗地进行。防止不可预计事情发生。
3、再有方法就是乱搞。什么都不怕,有事就不承认,不为别人留任何有法律效益的证据。(非诚信,不建议这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