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是05年5月1日-08年5月1日
但是我在08年3月1日离开公司,并且在2月14日在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书,但未批,工作在半个月内进行了认真的交接,然后我再3月1日离开了公司,三年之内公司未对我进行任何特殊培训也没有任何保密协议,请问这种情况我需要交吗?
这个要看你签订的合同的具体内容了,如果合同对辞职的时间有特定的要求,并有违约的处罚,你又确实是违约,单位如果较真的话,就要交违约金了如果没有上述情况,没有进行任何培训,也没有任何保密协议,你这种情况不需要缴纳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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