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商业银行的一储户,三年前储蓄时该行工作人员竭力推荐办理了三年期教育储蓄。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要求我出具任何证明,而且是用我妻子名字办理的。不料最近到银行取款时被告知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所谓教育储蓄“新政”,要求取款时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方能享受免税。但是,上网查询才知道,教育储蓄办理对象必须是在校学生(事实上“新政”出台前的《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对储户资格也是这样要求的)。也就是说,由于我的教育储蓄是用成人名字办理的,我根本不可能出具证明,办理伊始就注定了根本不可能享受免税优惠。显然,这是银行方面由于恶意揽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请问,我手中的存单是否具有经济合同效力,我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该行承担我的利息损失(利息税)? 谢谢您!期待您的帮助!
没有的/先生/你告不赢的/我就在银行工作的/这是很正常/你当时没看资料/我们就会抓住你这个空子推销我们的产品的/到时候再来一个补充规定就把你给玩了/我能够把死马讲活了/你信吗?这不算商业欺诈/而应该算推销技巧/先生/你应该先回家识字再来银行办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