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朋友A,开了家公司生产机械产品。B与C都因技术能力出众,A配有股份给他们。去年B、C开发了一个新产品,以个人名义申报了实用新型专利。后来产品推向市场后大受欢迎,结果去年一年的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但到年底A未及时计算B与C应分配的红利,导致现在A与C辞职,投靠了另一家S公司,该公司利用B与C的专利技术生产同样的产品。
请问A能否以职务发明的理由向专利局申请要回该专利?如果要不回,那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否能以产品完全一样为由,向法院申请查封S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
部分细节:
1、B与C申请专利时,未与A的公司签订任何文字性的协议,只是口头说了下要申请专利;
2、B与A的公司签有配送干股协议,2007年12月30日到期,协议中规定“原则上每年分红一次”,但A未计算分红,B现在辞职了,B是否违反了协议约定?
3、专利持有人B,现在在S公司上班,S公司现在生产的产品完全与A公司一样,但B不是股东身份,A能否以B出卖公司技术资料(专利技术只申请了原理,但实现原理的其他机构应还属于A公司的技术),向B及S公司以侵权为理由,向法院提出上诉,并查封S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
去年B、C开发了一个新产品,以个人名义申报了实用新型专利。后来产品推向市场后大受欢迎,========专利法规定的: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所以该单位有法律依据支持!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但到年底A未及时计算B与C应分配的红利,导致现在A与C辞职,投靠了另一家S公司,该公司利用B与C的专利技术生产同样的产品。======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着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