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公司员工1999年3月止2003年5月再这家公司工作后辞工(没签定劳动合同),2003年9月有回这家公司工作到现在.也一直没签劳动合同.这样到2008年能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如果不签怎麽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在尚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外,企业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可以向各区县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单位用人未签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