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合伙人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一起搞生意,我们的约定是无论双方谁接的生意都要一起抄作一起分成(合作协议书也这样写到的),并且明白的写到双方如有违约,应要承担的违约金额,可他却在我背后自已接生意来做不告知我(凡我接的生意都和他一起做一起分成的),后来被我知道了,他才承认了一些,还有不告知我的,请问我以合作协议书为证能告他赔偿违约金和名誉、精神损失费吗?怎么审请办理呢?程序应怎样办?
这个理论上可行,实际操作却有困难。主要因为你不容易取得对方违约的有效的证据。既然这样,还不如和他分开,自己单干呢。近君子远小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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