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参考法规: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