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中的生产企业要求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的相应审批程序是什么?
凡要求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可向其所在特区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的申请予以登记,并颁发《自营进出口登记证书》。企业凭登记证书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的申请不予登记,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同时通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参考法规:《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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