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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公司做法对吗?

时间:2009-07-27 09:55来源:www.tjxumu.cn 作者:学者 点击:

  因为没有同意公司老板的霸王条约,我愤而辞去网络销售职位,没有拿到我应得的工资及提成。

  我今年3月17日进某汽车公司,做网络业务员,9月5日老板提出签约条件太苛刻:1)必须签约3年;2)卖车的提成款抵押20%在公司;3)合约期满后3年内不允许做汽车行业工作。我不同意,老板就叫我离开,没有给我一分钱补贴,反而还说要起诉我,要我赔他钱。

  9月5日不欢而散,我有5天工资200元,一辆车提成600元没有收到!我是给他打工的,不是他在培训我,我有义务给他钱吗?

  这个公司正规吗?在家里设办公室,会计是自己的爱人,两台电脑就是工作。

  如何能得到我自己的东西?请朋友指点!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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