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也就是说,虽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就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处约定违约金,但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如有其它违约金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仍要按照原合同执行。
2、关于办理户口的违约金约定,因未见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具体表述,不能直接做出判断。如果仅有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并未明确讲明是办理户口的违约金,那么,合同中涉及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即使在08年以后也要履行;如果合同中明确讲明产生服务期和违约金约定的直接原因就是办理户口,我个人认为办理户口不应当是附加合同条件的合法理由,可以以此作为不履行该约定的抗辩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