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与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既然用户的话费是通过电信企业的网络系统扣除的,电信企业就要对扣费行为负责。不论能不能找到服务提供商,消费者都可直接向电信企业追究责任,而电信企业可以再向服务商提出索赔。
赵冬梅律师解释,短信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短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短信等方式进行业务宣传时没有资费标准等内容,或在资费标准等宣传上故意模糊,在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息服务过程中,没有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或用户不确认反馈即给用户定制了业务;
2.先以免费试用为诱饵,免费试用期满,不经用户同意和明确确认即将用户定为包月服务并收费;
3.个别短信息服务经营者利用客户服务平台和业务平台不分时间向用户群发诱惑性内容的短信诱骗用户回复而产生上行信息,绕过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监控,反向给用户定制业务,如乔装成朋友发出问候,提出交友或发布中奖信息,甚至群发一些不文明的语言,一旦用户回复即给用户定制某项包月服务;
4.利用互联网站设置注册陷阱,用户没有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内容,却在不经意间被定制了某项服务,并通过手机收取费用;
5.随着移动上网业务的开通,短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采取向用户发送恶意PUSH程序等伎俩给用户反向定制业务;
6.用户发现被定制了业务,或对定制的业务不感兴趣,发送取消代码或打电话要求取消,短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退定程序上设置壁垒,甚至反复多次取消不掉,造成用户继续被收取费用。
7.向手机用户发送的诱惑性内容短信,如参与答题、有奖竞猜、聊天等,不断诱骗用户回复短信而产生上行信息,诱骗信息费。
同时,赵冬梅律师指出:“我国工商行政部门是认定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