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政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本人愿意留在原服务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有编制的情况下应优先予以安排,没有编制的可单独向省编制部门申报编制。被安排的毕业生一般应在服务单位相对稳定5年后方能流动。
(四)“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颁发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简称《服务证》),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具体事宜可向海南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省“三支一扶”办公室0898-65200855,65375107(传真)。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