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均为1年。
在所持许可证到期前的30个有效工作日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应持前述的证件和即将到期的许可证到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新的许可证。
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复印件(2份);
二、拟设医疗机构的人员情况(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各2份);
三、拟设医疗机构的药品、仪器、设备配备清单1份;
四、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医疗废物处理方案1份;
五、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
六、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执业人员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二寸照片2张。
七、聘书或者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
八、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
九、机构编制文件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任命书复印件一份。
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附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