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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选聘大学生到农村任职公告

时间:2009-11-25 22:27来源:焦作市人事局 作者:佚名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优化农村基层干部年龄和知识结构,鼓励和引导大学生投身农村、建设农村、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生机和活力,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市公开选聘大学生到农村任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名额

  本次计划选聘500名大学生村干部。

  二、选聘对象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1、能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工作,有带领群众奔小康的热情和信心,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务实,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2、年龄在30周岁(1979年12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

  3、具有焦作地区户口或焦作籍生源,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

  4、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或学生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5、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2、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3、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5、其它不符合报名条件的。

  三、任职和待遇

  1、被选聘人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其他人员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

  2、在村任职原则上要满三年。聘用期间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大专学历每人每月728元,本科以上学历每人每月828元,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3、选聘为村干部的(依法选举的除外)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胜任者继续聘任,不胜任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或依法罢免,不再列入大学生村干部管理范围。

  4、聘期满后,经组织考核表现优秀的,鼓励其继续在村内任职,续签聘用合同,待遇不变;不再继续任村干部的,自主择业。

  5、选聘对象确定后,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每年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档次。对工作能力差、群众意见较大,考核不称职的,按聘用协议和有关规定办理解聘、免职手续或依法予以罢免,并取消相应待遇,不再列入大学生村干部管理范围。

  6、大学生村干部将作为补充乡镇(办)工作人员的重要来源,对工作满2年且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采取加分或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聘)用(具体优惠措施由当年的招录聘主管机关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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