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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策:个人创业可获5万贷款

时间:2009-11-24 23:11来源:互联网 作者:学者 点击:

  创业带动就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措施之一。在之前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和立法听证过程中,创造良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环境、给予创业人员优惠政策等,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对此,刚完成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在这些方面做出新的规定。

  创业人员个人贷款最高5万元

  根据修订草案,“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提供贷款担保,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扶持。”但修订草案对贷款额度、条件以及财政贴息比例等没有具体规定。

  记者今天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修订草案修改稿已经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规定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规定提供贷款担保。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同时,个人或者合伙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扶持。

  创业人员可享受一次性补贴

  之前的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鼓励创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和创业补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创业人员享受补贴的内容不够具体,对享受补贴人员的条件、范围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够强。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经修改了上述内容,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鼓励创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4类人员创业将减免相关费用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创业人员开展创业活动,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费用减免的优惠政策,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

  根据这一建议,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条内容,即“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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