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和解方案为中国著作权人提供了两种选择,要么参加到和解协议中,要么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程艳介绍说。
“对于前一种方式的选择,Google给出了一揽子方案,对每一本图书进行60美元的赔偿及以后在线阅读收入的63%。如果使用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或者使用了插入内容,会给予5~15美元的赔偿。同时作为成员还可以要求将作品移除数据库或者禁止显示使用,或者就和解协议的部分条款提出反对意见。”
商业命题:新兴产业的法律态度
对于企业来说,法律往往是商战的有力工具,而知识产权背后更是产业利益的博弈。
对于Google来说,无论是在美国还是中国,未经权利人许可进行扫描都肯定是复制行为,在很大情况下都会构成侵权。但Google为什么还要明知故犯呢?
“这是因为Google要想做大数图产业,不可能找每一个权利人去获得授权,这在商业上根本不可行。所以,Google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待时机成熟时,再推出一揽子和解方案。”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指出。
对于这一揽子解决方案,Google应该已经进行过详细的论证或判断,“以中国权利人为例,对放弃和解协议,选择到美国进行诉讼之路未必是最好的选择,即使有在中国打官司的机会,官司的输赢与否还要看证据,在Google眼中,即使在部分案件中输掉,这些案件的赔偿额与其全球产业的经济利益比较起来,也不过是九牛一毛。”
“这也就是说,当Google在全球发布一揽子解决方案的时候,只要有十分之一的人跟它签了,它就拥有了垄断的资源。所以Google不在意有多少人反对,能签下来多少都是胜算。”张平解释说。
“以谷歌目前的策略来看,无论你反对还是赞成,他都是赢家,只不过是赢得多少的问题。签得越多,他也就做得越大。而当Google做到行业老大的时候,它就可以改变规则。”
事实上,在目前很多互联网的海量内容服务商业模式下,事先获得许可再使用是很难实现的,严格的法律环境带来的往往是对这类产业的扼杀。因为在信息网络加速传播的背景下,互联网服务的企业几乎没有不涉及版权侵权的。只要别人用你的平台搜到了其他人涉及侵权的东西,一定就是帮助侵权。对这种现象如何对待或处理,恰恰是各国著作权法面临的共同问题。
“既然著作权制度肯定要调整,那这就是Google的机会。法律调整的时候谁最有发言权?美国现在法院修改是听微软、IBM等大企业的,日本的《知识产权法》修改也要听大公司的,大公司的声音比政府、学界和小企业的声音强得多,一个国家的发展是靠大企业。所以美国法院也不可能因为谷歌涉及大量版权侵权而严惩。”张平分析说。







